![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https://i.imgur.com/hm8hkN4.jpg)
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標籤:危老重建;瀏覽人次:2351.友善列印...收文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收文日期,2017-08-04.
![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https://i.imgur.com/hm8hkN4.jpg)
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屋齡,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第三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
二、改善不具效益:指經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三、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
第四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四、重建計畫。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前條第四款所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計畫範圍。
二、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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