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https://i.imgur.com/hm8hkN4.jpg)
2017年12月28日—重建計畫涉及本條例建蔽率放寬、依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為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或獎勵辦法第三條之容積獎勵者,除前項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原建築 ...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https://i.imgur.com/hm8hkN4.jpg)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之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結 果異議案件鑑定及重建計畫核准,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 三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審查機構:指於臺北市轄區內設有樓地板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之固定辦 公處所,且置有二十名以上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 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所稱評估人員規定之審查人員,並經都發 局認可公告之評估機構。 二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登記營業 ,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 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條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建,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 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 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 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四 重建計畫。 重建計畫涉及本條例建蔽率放寬、依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為獎 勵後建築容積上限或獎勵辦法第三條之容積獎勵者,除前項文件外,並應檢 附下列原建築容積及原建蔽率之證明文件: 一 原使用執照存根及圖說。 二 由開業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