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人員為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須進入校園執行調查或蒐證作為者,以詢問、調卷、勘察、搜索、扣押、拘提或逮捕等為限。
一、為使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人員於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須
進入各級學校校區時,本尊重學術自由及校園自治(律)原則,並審
慎為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以經本署情資審查小組審議後
,認涉有貪瀆罪嫌,並報請該管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者為限。
三、本署人員為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須進入校園執行調查或蒐證作為
者,以詢問、調卷、勘察、搜索、扣押、拘提或逮捕等為限。
四、本署人員為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而有進入校園執行詢問、調卷或
勘察作為之必要時,應報請承辦檢察官同意後為之,並層報本署署長
。
於前項執行前,應先聯繫該校負責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但該人為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在此限。
五、本署人員為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而有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
拘提或逮捕作為之必要時,除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外,均應依檢察官
之指揮為之,並層報本署署長。
本署人員執行前項作為時,應依涉案學校層級聯繫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政風機構派員或提供必要協助,並須通知該
校負責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但該人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
在此限。
事務所名稱:陳榮周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號:工師業字第B000059號所在城市:台北市所在區域:北投區詳細地址:泉源路39-19號3樓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