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2019年5月7日—三、本署偵查犯罪,於必要時,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逕行搜索或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搜索之情形外,應於法院核發搜索票後,始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 ...

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108-05-07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6464

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1000600027號函訂定全文27點;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一、為使法務部廉政署及所屬人員(以下簡稱本署人員)審慎實施搜索、扣押,確實保障人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人員實施搜索、扣押,應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規定,並依比例原則,擇其適當方法,審慎執行之。

三、本署偵查犯罪,於必要時,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逕行搜索或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搜索之情形外,應於法院核發搜索票後,始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執行搜索。

    前項所稱「必要時」,係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而言。此種相當可能性,雖無要求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之必要,惟須以有相當理由或必然性存在為條件。

四、本署人員偵查犯罪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逕行搜索或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搜索外,得對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實施搜索。

    前項所稱「有相當理由」,係指其所認定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程度必須較前點之「必要時」為高,以區別對第三人與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發動搜索要件之不同。

五、聲請核發搜索票時,應備妥聲請書,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事項,逐一記載,且力求具體明確。

    前項事項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或難以具體載明者,仍應記載其可得特定之範圍,並於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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