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前項第二款之保證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未訂定者,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零點四五×申請第六條至第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內政部106.8.1台內營字第1060811278號令訂定 內政部109.11.10台內營字第1090818856號令修正第一條、第四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六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二、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第三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第四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第一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第二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第三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重建者,其容積獎勵額度同前項第一款規定。

第四條之一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第五條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

相關分類資訊

新北市【沈淑之建築師事務所】評價好嗎?

事務所名稱:沈淑之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號:建開證字第H001585號所在城市:新北市所在區域:中和區詳細地址:安樂路217巷20弄8號建...

台北市【宅拓建築師事務所】評價好嗎?

事務所名稱:宅拓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號:工師業字第B001717號所在城市:台北市所在區域:中山區詳細地址:松江路3號14樓之2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