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i.imgur.com/hm8hkN4.jpg)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達二公尺以上且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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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必要時,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符合第 六條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建 築線者,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興建農舍及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等農業 設施之土地得免臨接道路。 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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