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執業自由與案主福祉的取捨

2020年11月12日—我做為一名行動工作者,並且主要服務對象是自殺高風險族群案主的心理師,這樣的職業組合使我常常要在「自由」和「風險」間游移。在實際參與諮商心理師公會 ...

心理師執業自由與案主福祉的取捨

諮商心理師在台灣和醫師、藥師、護理師…等職業被歸類為「醫事人員」,並且與在醫院工作為主的臨床心理師共用一部「心理師法」。

相較於其他醫事人員的執業機構大多在醫院、診所或相關體系,諮商心理師的執業場域有約近半是在大專院校或各級學校全職工作,兩成左右是在不同機構間兼任接案的行動工作者,其餘的才是大家一般想像會有諮商師的「機構」中服務。

而在《心理師法》頒布近 20 年的現在,時空環境變化,心理諮商產業在民眾的心中接受度與廣度有所不同,加上上述的法條無法完全反應執業現況,因此也開始有研議修法的聲音。

我做為一名行動工作者,並且主要服務對象是自殺高風險族群案主的心理師,這樣的職業組合使我常常要在「自由」和「風險」間游移。在實際參與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舉辦的修法公聽會後,試著整理我對這平衡這兩件事的看法。

目前行動心理師執業因為法規對於執業登記場所、場地規範或者在不同機構接案時需要每次都上系統報備等瑣碎的行政細節,以及醫事機構相較於個別醫事人員擁有較多的權力與責任,對不從屬於機構的兼任人員在工作安排的權益跟彈性都被相對壓縮,也因此發展出一些遊走現行法規邊緣,甚至被默許的諸如支援報備簡化或成立私人工作室用諮詢名義迴避法規的做法。

那針對現況,諮商心理師社群的立場是什麼?

面對類似的兩難,要不就是要嚴格徹查、嚴格執行;或者就從反面看:行動工作目前就是諮商心理師執業的大宗,但舊的法規不合用,我們可以怎麼調整?

做為自由工作者,這些規範真的很煩,我也非常渴望得到真正的「自由」。

不過在公聽會中的討論確實帶給我不少啟發:要「自由」的另一面就是「責任」,而當我們在期待規定鬆綁的同時,往往沒有把願意多承擔的責任並陳,所以看起來只是在要糖吃。

這些討論也讓我看見一些以前沒想到的風險:會希望更開放是因為諮商心理師和其他醫事人員有點「不一樣」─ 這樣的立場似乎隱含著心理諮商風險比其他醫事行為低,所以應該有比較高的自由度。確實,我同意心理諮商在大部分的情境會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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