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財政部

中華民國財政部

財政部是中華民國全國公共財政的最高主管機關,除掌理中央政府的公共財政外,並負責監理各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

中華民國財政部部旗 1906年(清光緒32年),清政府設立度支部總管全國財政事務。 1912年1月3日,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閣,臨時大總統下設立「財政部」,財政部首長稱為總長。3月12日,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成立北洋政府內閣,國務院下依舊設置「財政部」(直至1928年6月3日北洋政府結束,國務院解散)。 1917年8月25日,根據在廣州召開的國會非常會議,孫中山決定組織護法軍政府;9月1日,大元帥府下仍然設立財政部。 1925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仍設立「財政部」管理國民政府財務行政,處理政府預算決算及監督所轄各機關。 1926年,財政部增設鹽務總處、稅務總處、緝私衛商管理委員會。 1927年5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成立,直隸國民政府。[1]8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規定財政部職掌為管轄各省區稅務、國庫、公債、錢幣、會計、出納暨其他一切財政,並監督所轄各機關及公共團體之財政。11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規定財政部「管理全國庫藏、稅收、公債、錢幣、會計、政府專賣金銀暨一切財政收支事項,並監督所轄各機關及公共團體之財政。」[1]財政部初設部長一人,次長一人。[2]財政部成立之初,分設秘書和總務、參事兩廳,賦稅司、錢幣司、公債司、會計司、國庫司、關稅處、鹽務處、禁煙處及土地處。[2] 1928年5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增設總務處,財政部錢幣司曾一度改為金融監理局。10月,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實行「五權制度」,在國民政府之下設立五院,財政部改隸行政院,管理全國財政事務,對於各地最高行政長官執行該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3]財政部增為次長二人,分為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2]12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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