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告-公示送達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648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王敦善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

新聞公告-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110司聲1648字第11000749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648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王敦善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賴日添  股       別:拾股 附錄裁定節本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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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住臺北市中山區** 送達代收人 李咨儀 住臺北市中山區** 相 對 人 王敦善  住臺中市大雅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敦善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茲因相對人王敦善現籍設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2段299號即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無法得知其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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